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在岗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税收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政税收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独立领导或组织一个地区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正确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财政税收政策决策。
2.财政税收工作业务骨干,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解决财政税收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具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理论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财政税收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财政税收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财政税收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改革,对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税收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发表财政税收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公开出版财政税收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政税收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