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工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及研究、企业管理、经济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二)在从事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通过管理创新,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出决策方案和具体措施,使单位的相关业务收入或利润大幅度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工商管理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六)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七)作为主要撰稿人,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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