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交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地州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本单位采用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荣誉称号。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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