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在岗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第四条 申报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自治区级金融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金融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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