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劳动薪酬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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