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3.具有较高的信息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取得相近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地州市、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地州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区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8.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