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具有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课题或重大调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解决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讲授农业经济课程和讲座的经历。
(四)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能够设计实施农业经济项目或农业经济方案,推动农业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四)在承担或参与的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五)承担或参与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达到预期目标,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七)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级相关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相关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
(九)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次以上。
(十)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十一)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