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健康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含社会办医疗机构、私营诊所、医养结合机构等),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健康管理、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单设乡(镇)、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侧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工作能力,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评审范围仅限于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级以下(含本级,下同)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