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助手,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工作或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在技术管理中参与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3.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4.参加1项以上科研、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5.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6.作为技术人员,组织按规范工序施工,并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7.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
2.有1项以上参与或承担的规划设计成果通过审查或获得审批。
3.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应用,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4.参与编写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等被采纳。
5.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通过验收。
6.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各项指标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7.不少于1篇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水利专业相关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