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除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一)连续3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累计5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累计10年主持小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完成本专业领域内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期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五)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满5年。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地州市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重点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三)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地州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区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五)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认可。

(十)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十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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