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或1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5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考古发掘项目1项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勘探、发掘作业,未出现破坏文物事故,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处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项以上,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项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并回答一般性专业知识问题。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
2.独立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