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党干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在职的中等专科体制党干校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1.能够承担本学科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完成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教学总结等写作任务。
3.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以及教学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经考核,能够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任讲师以来,地(州、市)级党干校教师须具备下列1-6项中的2项;县(市、区)级党干校教师须具备下列1-8项中的2项:
1.在国家核心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地(州、市)级党干校教师完成1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县(市、区)级党干校教师完成1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地(州、市)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批示。或教学成果获得1次全区党(干)校系统精品课或同等级以上奖项。
3.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完成每项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4.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5.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
6.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7.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8.在省级理论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