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民间纤维艺术、民间刺绣工艺、民间服饰、民间土陶工艺、民间剪纸工艺、民间编织工艺、新疆雕刻雕塑工艺、民间工艺绘画、民间金属工艺、民间劳动工具工艺、民间家具工艺、民间演具工艺、民间杂艺、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艺外观设计、造型艺术、其他工艺美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能够参与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全过程,工作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能够参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设计方案、工作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