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开展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