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或自治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由自治区区直以上单位,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合计5次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满6年。


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近5个年度内考核3次优秀。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项被地、州、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区直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用,或有4项被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单位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3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被地、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县、市、区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级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相关意见建议,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以上单位认可,或有4项被单位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编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内部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撰写的审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经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具有一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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