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和其他组织在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置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考评结合”方式,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成绩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评审方式,由材料审核和面试答辩两部分组成,经综合评价确定结果。

第四条 申报会计系列正高、高级会计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须具备条件1-4中的2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4中的1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5中的2项(第5条件必备):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正确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经济预测决策。

2.会计工作业务骨干,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业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会计工作,能够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会计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或指导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5.具有8年以上社会审计实践经历,担任大中型审计、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机制健全,会计信息质量良好。同时,须具备条件1-6中的3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6中的2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8中的3项(第7-8条件中必备1项):

1.在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单位会计制度设计并有效实施,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

3.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和经济决策等方面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会计工作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名),参与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具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6.公开出版会计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撰)会计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监管机构或同行机构评价质量高。

8.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咨询项目,被客户采纳后,对促进客户规范会计核算、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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