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知识产权创新及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创新主体以及在疆援助工作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各类组织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为其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或技术规范,并被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4.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或和解。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6),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创新、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需主管单位开具证明材料)。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被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帮助创新主体完成至少1项专利的转移转化,实现了专利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地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经历,并在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1年。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主持或承担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发知识产权成果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组织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的知识产权。

3.组织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知识产权。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或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或知识产权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及以上研究课题2项。

7.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取得专利证书;取得软件著作权2项。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本单位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参与编制本地、本单位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管理工作规划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可。

9.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全论著(3万字以上)或译著(6万字以上)1部以上。 

10.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5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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