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知识产权有关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取得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制定国家或省部级1项以上,或地(厅)级2项以上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案件主办人,办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及以上。
5. 作为主要参与者,帮助创新主体完成至少2项专利的转移转化,实现了专利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帮助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专利导航,或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专业技能帮助创新主体解决了影响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知识产权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且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4年;或取得知识产权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者,组织和参与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
2.作为案件主办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典型案例。
3.作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技能大赛等参评技术、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5.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技术规范或对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及以上。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并取得专利证书。取得软件著作权3项。
9.作为单位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参与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知识产权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行业机构或组织证明为准)。
10.正式出版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1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12.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其他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及以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