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7次以上。

2.主持实施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市、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自治区区直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合计7次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3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有2项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2项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被地、州、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区直单位或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或有6项被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单位采用,或有8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2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5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有2项被地、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地、州、市级以上行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相关意见建议,业绩贡献突出,得到地、州、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区区直以上单位认可,或有4项被大中型企业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编写4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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