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3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以上自治区级或2处以上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自治区级或2处以上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1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鉴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10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参与设计2项以上陈列展览,能制定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参与完成2项以上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合作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