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或4项以上地(州、市)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地(州、市)级或2项以上县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或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4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1次以上大型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3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或3项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或5项以上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考古发掘简报(排名前三)4篇以上。

6.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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