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2项自治区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主持完成4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6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2次以上大型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并主持完成5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6.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7.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8.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主持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5万字以上。
9.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自治区级或5项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本专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1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7.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