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追求卓越的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服务等工作。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报告。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