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等。
2.参与设计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4.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