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骨干,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满10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骨干,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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