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体育训练、体育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设为:国家级教练员(正高级职称)、高级教练员(副高级职称)、中级教练员(中级职称)、初级教练员(初级职称)。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且具备一定的比赛指导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练员工作见习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练员工作。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按要求完成训练、竞赛任务;
2.在优秀运动队从事教练员训练工作满2年以上的退役运动员。
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一名或向上级训练组织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名。
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