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旅游经营管理、旅游产业规划等旅游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旅游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本专业领域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较强的处理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讲授旅游专业课程和讲座的能力。

(四)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旅游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或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本专业领域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或4项以上县级本专业领域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或行业标准规范,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4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意见建议,被本单位采用并付诸实施。

(五)主持和组织开展旅游企业或景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因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七)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八)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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