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旅游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本专业领域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较强的处理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讲授旅游专业课程和讲座的能力。

(四)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旅游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或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本专业领域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或4项以上县级本专业领域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或行业标准规范,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4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意见建议,被本单位采用并付诸实施。

(五)主持和组织开展旅游企业或景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因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七)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八)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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