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科学制定、实施训练计划,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本项目较复杂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掌握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较强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4.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员工作。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带训期间或输送后4年内,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青年运动会前8名;或取得运动健将称号1人或一级运动员称号3人;或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获全国青年锦标赛或全国U系列前12名或全国城市联赛进入大区决赛。

2)从事专业训练满5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全国最高水平以上比赛前3名(集体项目前8名)的优秀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不受资历、学识水平、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条件限制,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任职资格。

2.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8人以上输送至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或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单人项目4人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较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省级比赛前3名;

2)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所规定的业绩。

3.其他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业余体校)教练员,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至少3人直接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4至7人输送至自治区级体育运动学校;或8至12人输送至其他上级训练组织(以上输送人数单人项目按低限,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按高限),且3人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各类比赛前3名。

2)取得本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或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业绩成果中第1条所规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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