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钢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钢铁冶金、冶金矿山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过科研项目,较好地完成1项以上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的助手,参与工程项目某一分项的技术管理工作。

3.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参与编制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科技奖。

2.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3.能够完成相关工作报告、经验总结的撰写工作。

4.在生产一线能够协助工程师解决实际生产的疑难技术问题。

5.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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