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生态修复(地质环境部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地质矿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地质矿产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制订。
4.参与地质矿产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的地质矿产项目通过本单位年度审定或验收。
2.参与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被单位认定。
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