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建筑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的按本评审条件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参与解决建设工程项目中一般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3.参与1项以上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及推广应用。

4.取得工程类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起草或编制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自治区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荣誉。

4.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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