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乡(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项目。

2.参与1项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县(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领域课题研究项目。

4.参与1项一般科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技术比较、结论报告全过程。

5.能够处理和解决本行业规划研究、生产实践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6.参与本单位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

2.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获县(市)级奖项或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3.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4.专业上有小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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