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光伏硅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光伏硅基专业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有机硅、碳化硅、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硅基新材料、光伏发电等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工程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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