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市政道路工程、汽车、船舶等载运工具及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机械运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项目中,参加技术创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监理、养护、机械调配、维修、保养等技术工作。

2.参与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参与小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械配置等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公路、运输、交通环境项目通过成果鉴定。

2.推广或应用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路、运输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1项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在项目实施中,解决1项以上一般性公路、运输、机械等技术问题。

4.参与处理重大公路、运输工程事故或隐患。

5.提交独立完成的经验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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