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能够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够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4.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奖项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自治区级奖项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
5.参与完成地(州、市)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
6.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