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1.掌握课程标准或培训大纲以及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能够胜任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参与指导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训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工作满2年。
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3.在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1期及以上。
4.参与编写本专业教材工作,或承担培训大纲、培训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写、实习课题的设计并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