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能够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培训方案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摄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奖项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自治区级奖项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

5.参与完成地(州、市)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

6.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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