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一定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能够较系统地承担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自治区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3项以上。

6.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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